哪些情况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近期更新2025.01.09 浏览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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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的性质分为国有和集体两种形式,国有土地取得使用权要依法交纳土地出让金,在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获得使用权,我国对个体户税收有相应规定,那么哪些情况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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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对于原先通过划拨等方式拿到土地的使用者后期如进行有偿转让、出租、抵押时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国有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标准

1、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3、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综合上面的介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房产进行转让时要交纳土地出让金。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什么情况下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相关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华律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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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海淀区纪鹏拆迁律师团律师,擅长土地纠纷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
引用法条
[1]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2] 《土地登记规则(修正)》第二十六条
[3]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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