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龙湖区中心城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8.11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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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华律网

申请中心城区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购置符合规定车辆的资金;(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车辆停放地;(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车辆、驾驶员等管理制度;(5)取得出租车经营额度。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加盖企业公章。

加盖企业公章。

加盖企业公章。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按业务流程规定的时限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审查决定。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市交通运输局驻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可要求邮寄办理结果。许可证件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4年。在汕头市中心城区从事出租客运经营业务。在车辆经营权期限之内,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到期前提出续期换证申请;若经营权到期,证件收由原许可部门收回。

5.监督检查配合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协助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调出投诉举报和监督事项,并自接到协助调查要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按业务流程规定的时限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审查决定。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市交通运输局驻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可要求邮寄办理结果。许可证件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4年。在汕头市中心城区从事出租客运经营业务。在车辆经营权期限之内,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到期前提出续期换证申请;若经营权到期,证件收由原许可部门收回。

5.监督检查配合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协助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调出投诉举报和监督事项,并自接到协助调查要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二楼西厅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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