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期限

近期更新2025.01.12 浏览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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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是有权将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的,股权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其他股东对股权是具有优先购买权的,那么优先认购权的行使的期限?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有什么期限规定

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应该书面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三十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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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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