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签收欠款催收函的性质及其后果是什么

近期更新2025.01.14 浏览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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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那么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签收欠款催收函具有什么性质和后果呢?对此,华律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这个问题,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签收欠款催收函的性质及其后果是什么

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欠款催收函,债务人虽已签收但未在欠款催收函上签字的,仅表示其收到该欠款催收函,不能发生对原债务重新确认的法律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签收欠款催收函的性质及其后果是什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该批复确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在债权人催款通知单签章(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即认为债务人的签章行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意指:(1)债权人发给债务人的催款通知单有明确催收到期欠款的内容;(2)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而非仅签收了催款通知单;(3)债务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主观愿望或客观行为。而债权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向债务人发出欠款催收函,债务人虽已签收但未在欠款催收函上签字的,仅表示其收到该欠款催收函,并无其他任何法律意义。

与上述批复中的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完全不同,不能推定为债务人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对原债务重新确认的法律后果。以上就是小编对该问题的解答,如有其它问题华律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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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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