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城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8.18 浏览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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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华律网

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

二、办理材料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根据登记事项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事服务大厅选择登记项目,提交初审申请材料;

2、受理机构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受理不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发回申请人修改或直接驳回。

3、申请人打印出受理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并签名确认,备齐申请所需的所有书式材料到辖区工商所办理有关登记事项;

4、受理人员受理并发出同意核准通知书;

5、申请人3个工作日后凭同意核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或其它登记证明文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3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城区飞来峡镇升平一路8号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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