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20日,在京召开的《并购重组国际高峰论坛》上,君合律师事务所的李*昶律师就《外资并购和上市公司的相关法规、操作程序及案例分析》做主题发言。
主持人:
感谢美国律师给我们做的精彩的演讲。今天外资并购最后一个演讲者是君合律师事务所的李*昶律师。演讲题目是《外资并购和上市公司的相关法规、操作程序及案例分析》,李律师在瑞士、美国、日本留学多年,也工作多年,长期处在外资并购这个领域里面,主操很多外资并购的案件,大家可能最后向他提出问题。
李*昶:
大家早上好!很高兴有机会跟大家分享一下外资在中国并购的一些案例和经验。从目前来看外资并购整个法律框架变化这两年比较大。变化比较大的原因,首先因为我们这几年先是加入了WTO,加入WTO以后对外资整个开放政策做了一些调整,调整的直接结果是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加大了开放力度。加大开放力度以后,很多外资就要通过比较快速的方法进入中国市场,那么与此同时从反向上来看,中国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融合速度也加快了。经过加入WTO以后的五年,我们基本上按照WTO的承诺,所要做的事情,基本做的差不多了。也就是说原来过渡期之类也都过去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外资通过并购的方式进入中国,有了一些反思,感觉到外资进入的来势比较汹涌。在这种背景下我们看到立法方面先是制订了第一个并购条例,由商务部主持的,外资并购中国商务企业的管理工作。但是从开始执行这个规定,到,短短不到三年时间内,我们又出了新的并购规定。也就是说在旧的并购条例实施两三年内,我们就发生了调整,所以制订了新的并购规定。
那么,除了外资通过商务部所主管的体系,通过并购规定进入中国市场这块以外,根据外资并购中国的目标公司的特点,我们大概可以分成几个类别,当然也促动了相关法律体系的出现,运用和解释的问题。第一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时候,大概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上市公司,也有非上市公司,有**公司,也有一般的有限责任制公司。大的类别上来看,外资并购中国境内的国有企业的话,基本上是按照一整套的管理规则,从发改委,原来的纪委,到相关主管部委,到商务部,到底下所有的其他部委,一整套的审批程序,走下来。
事由:1.2021年7月入伙一加奶茶店;2.出资10万元,占比30%3.2022年3月奶茶店关门,清算4.入伙后奶茶店亏损3.7万,入伙前亏损9.1万,累计亏损12.8万。问题:1. 入伙之前的9.1万是否需要承担30%的连带责任?2. 入伙的10万元是否可以按30%份额做亏损(10-12.8*0.3)之后,其余部分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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