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公共利益豁免是指如果证人作证时有关信息的公开对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损害将超过裁判的价值时,则不得强迫证人公开有关信息。换言之,如果有关信息的公开将损害公共利益,则必须排除或者撤回该证据,使其不得在诉讼中使用。同证人特权一样,证人的公共利益豁免规则仍然是一个价值选择规则,所要解决的是不同质与量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即诉讼发现案件事实的公共利益与其他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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