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有合同效力吗
有效。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对于一些商量好的事情在没有写近合同之前也是有效力的,这在法律上有相关的规定,不清楚的朋友就需要有所了解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利益。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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