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申领主体
(一)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2002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符合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人员。
1、符合本市领证或换证条件并且持有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夫妻离异前曾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并且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再结婚又未收养孩子或者与未生育孩子的对象结婚后未再生育又未收养孩子的。
3、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孩子,都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家庭没有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双方。
4、一方初婚,一方再婚双方结婚后,依法申请办理再生育申请,生育子女后,初育一方,已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初婚一方。
5、持有外省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一方职工。
(二)可以享受婚后无子女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人员。
1、夫妻结婚后,未生育孩子、又未收养过孩子的。
2、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且均未收养孩子。
华律网提示:夫妻离异前曾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并且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再结婚又未收养孩子或者与未生育孩子的对象结婚后未再生育又未收养孩子的可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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