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失火行政处罚有哪些主体

近期更新2025.01.04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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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对气候的调节是非常重要的,而世界是森林覆盖面积存在逐渐减少,森林火灾是造成森林减少的原因之一,而有些森林火灾是人为的原因造成的,那么森林失火行政处罚的主体?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森林失火行政处罚有哪些主体

依据我国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森林失火行政处罚的主体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处罚的对象是可能造成森林火灾的人。

森林失火行政处罚有哪些主体

《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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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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