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明确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
今年7月28日,国务院决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设立分公司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等涉及企业登记注册的事项,要求强化信息公示和协同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前,成立企业集团需要具备3个基本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各地监管部门将通过强化集团母公司的信息公示,加强对企业集团的后续监管。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
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程序。它开始于198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申请登记名称。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现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做出了相应的通知,这个通知中主要说明了企业不再需要办理企业集团的核准登记和申请呢,这样子就会更方便一些,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你好!我有一个欠工程款的案子,19年起诉胜诉,20年8月申请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20年12月终结本次执行。在我起诉之前也有一个人已起诉了,他于18年申请执行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但他们于18年11月达成和解并撤销了执行申请,法院为此下发了终结执行的裁定书,但没有提及是否解封。所以我成为轮候查封。请问是否应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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