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贵州省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对象、补缴办法、待遇计发等进行明确规定。
具有贵州省户籍,未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本着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参保。
第一类,1998年9月30日以前曾在贵州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各类人员。
第二类,31日以前,贵州省地方政府各级机关、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的各类编制外人员(村居两委、被征地农民不包括在内)。
第三类,1日前退出现役未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复员退伍军人。
第四类,因各种原因离开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中央在黔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原编制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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