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且分别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公司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所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应当在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候需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就可以将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了。
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还应制作清算报告,报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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