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一中民初字第1830号

原告张*勤,女,1948年8月17日出生,满族,北京市**机械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安翔里20号楼9门702号。
委托代理人徐-焱,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清华大学土建工程承包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6号富润家园1楼1门2107室。
委托代理人韩*宇,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六道口村。
法定代表人鲁*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湘,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宇,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勤诉被告天津市**建材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勤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焱、韩*宇、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勤诉称:原告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简称专利局)提出名称为“具有多种截面形状用于混凝土中的轻质多孔材料填充体”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申请,专利局25日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02293406.5。被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本专利产品,并由案外人**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用于北京地铁5号线-太平庄车辆段工程中。此外,**公司在其散发的宣传材料中大量使用捏造的施工工程业绩。**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本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被告**公司辩称:我公司生产、销售的多孔轻质材料(简称被控侵权产品)系行业通用产品,与本专利相比在技术特征方面存在很大区别,未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此外,我公司使用宣传材料的行为,并不属于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不应作为本案的审理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名称为“具有多种截面形状用于混凝土中的轻质多孔材料填充体”实用新型专利(即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4日,授权公告日为25日,专利号为ZL02293406.5,专利权人为原告张*勤。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具有多种截面形状用于混凝土中的轻质多孔材料填充体,其特征在于该填充体由多孔材料(1)、隔离层(2)、加强层(3)组成。
公司通过第三方贸易商与德国客户合作。德国委托我厂加工粉条。粉条包装依照中国食品安全法第99条符合进口国标准也就是符合欧盟规定。但是在海关出口时,海关以产品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产品包装没有生产商信息为由拒绝商检放行。请问邵律师海关的理由是否成立。如何正确解读中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和第99条。
唐建卫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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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作者名义出盗版书,商家硬说是正版,实际上作者己几年未出同名书,证据被说是流言,没有权威性证据,但作者已承认其他均是盗版,商家说全是流言。找商家赔偿也拒绝处理,请问怎么办?(本人打过12315,还没有解决)
周明子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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