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公民因私事前往港澳地区定居
二、办理材料
父亲或母亲在香港定居的,核验原件后退回,收取复印件
登记有父母和子女姓名及年龄等资料,核验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加具有结婚登记部门公章,核验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前往香港定居(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该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人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出具。收原件。
贴有申请人和在澳门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0X30mm)申请事由填写香港“超龄子女”,申请人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须在港澳关系人姓名栏签署姓名。收原件。
核对原件后退回,收取复印件
父亲或母亲在香港定居的,核验原件后退回,收取复印件
1.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因遗失而补办夫妻关系证明的,需提供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底册复印件,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或者提供原始户籍证明。对1994年2月1日以前按民俗方式结婚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提供原始户籍人事档案证明等。
2.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因各种原因回内地定居一段时间,后重返香港或澳门定居,需提供证明父母早年在港澳居住的证明资料,如在校读书的成绩单,工作的工资单等。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可用于申办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数字相片一年内有效,收原件。
内地有兄弟姐妹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率的证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前往港澳通行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服务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前往港澳通行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座二楼出入境管理大队
五、办理时限
6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区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第二部分公安部门第一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第3点?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40元。内地居民赴港澳签注的收费标准:?一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元降为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由每件40元降为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50元降为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0元降为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300元降为每件240元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八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无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三)继承或者处理产业,须提交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探望在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能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
(五)会见台湾亲属或者会见居住国外的亲属,须提交亲属到达香港、澳门日期的确切证明。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内地公民申请去香港、澳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规定情形的;(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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