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2.以下考评内容通过的:2.1.需求收集。收集本地区群众对学校布局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了解群众对子女就近接受教育的实际需求,在整理、分析、归纳群众需求的基础上,形成学校终止的初步意见。2.2.具有可行性。要根据拟终止学校服务范围内居住的适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以及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的趋势,根据《广东省教育系统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粤教密〔2011〕41号),对终止学校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对是否终止学校进行可行性论证。2.3.满足入学需求。提供本地区未来5年的发展规划,在终止本校后,能满足本地区适龄学生(含非本市户籍学生)入读公办学校需求。2.4.行之有效的终止方案。对通过可行性论证的初步意见,制订学校终止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拟终止学校服务范围内教育现状分析,终止学校可行性分析,终止学校后区域内适龄学生接受教育的办法,终止学校的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2.5.召开听证会并通过。申请单位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群众对终止学校工作方案的意见。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包括当地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的代表,拟终止学校教师和学生家长代表,以及所在地乡镇和村委会代表。代表人数不得少于50人,其中学生家长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最终形成意见反馈书。
二、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1.1.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1.2.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电子文本,同时原件彩色扫描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通过网上提交的应在线准确填写申请单位信息。4.终止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1.1.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2.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电子文件。3.内容包括:本地区群众对学校布局的意见和建议,群众对子女对教育的实际需求。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电子文件。3.内容包括:学校服务范围内居住的适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以及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的趋势,根据《广东省教育系统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粤教密〔2011〕41号),对终止学校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对是否终止学校进行可行性论证。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电子文件。3.内容包括:相关部门提供的本区常住人口各年龄段出生人口数,根据本区学生规模发展趋势,分析未来5年本区学生规模。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电子文件。3.包括拟终止学校服务范围内教育现状分析,终止学校后区域内适龄学生接受教育的办法,终止学校的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电子文件。3.出席人员当地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的代表,拟终止学校教师和学生家长代表,以及所在地乡镇和村委会代表。代表人数不得少于50人,其中学生家长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出席听证会人员在听证书上签字。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注册并登陆//www.zsonline.gov.cn/zsportal/将要求的相关材料扫描上传至附件;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2.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批结果将在20日内在网上公示,申请单位将原纸质材料邮寄或送至办事窗口换取审批文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到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A区)提交申请材料。
2.市教育和体育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办理结果由受理机关电告申请人,可来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A区95-96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教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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