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合同格式采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共有11条,主要内容是:(1)双方当事人是救助人和被救助船船长。后者仅代表船东、货主和运费所有人行事,合同中的义务分别由他们承担。(2)救助成功后,救助人可获救助报酬。如果只是部分成功,救助人仍有权得到适当的报酬。(3)救助报酬数额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也可以在事后商定。(4)合同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其他利害关系方之间关于救助报酬数额或合同任何其他内容的争议,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5)双方可以协议由被救助人在救助工作结束后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如果双方没有这种协议,救助人有权在救助工作结束后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所要的保证金数额,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席可以就保全措施作出决定。(6)仲裁应按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曾□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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