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办理材料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基本信息”栏中的“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3.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2“联络员信息”、附表3“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4“承诺书”。“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4“承诺书”;分支机构申请备案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负责人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2“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5.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隶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6.“设立”栏的“核算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7.“业务范围”栏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8.设立登记后,“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省工商局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3日内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或通过信函、传真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齐全,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情况复杂的3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台山市台城石化路28号(台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
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有违法行为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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