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福星船务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1993年9月18日1700时,**公司在韩国釜山港将“兴达”轮交给**公司使用,并按**公司的指示开往新加坡。9月22日,**公司指示“兴达”轮缓速航行,船长将航速调整为9.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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