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 泛洋航运贸易公司。

被执行人 万事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情〕
申请执行人泛洋航运贸易公司与被执行人万事达实业有限公司租船合同(1995年4月26日签订)纠纷一案,伦敦海事仲裁协会仲裁员TIMOTHY RAYMENT先生于1996年4月23日作出仲裁裁决。根据该裁决,被执行人应赔付申请执行人108449.25美元及其从裁决之日起,年利率为8.5%的利息;立即偿付申请执行人仲裁费925.00英镑。裁决书没有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1997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通知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时效为由,提出异议。
〔法院裁定〕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该裁决没有规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因此裁决一生效,权利人就可以,也应该主张权利。因此该裁决申请执行的期限,应从裁决之次日,即1996年4月23日起算。申请执行人在1997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泛洋航运贸易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伦敦海事仲裁协会仲裁员TIMOTHY RAYMENT先生作出的裁决本院不予承认和执行。
申请执行费626美元由申请执行人泛洋航运贸易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评析〕
这是广州海事法院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的当事人申请的承认和执行伦敦海事仲裁裁决案。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是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于1958年6月在纽约通过的国际公约,又称《纽约公约》。该公约于1959年6月7日生效。我国于1986年12月加入该公约。我国在加入该公约时作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的声明。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正式生效。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4月10日发出《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要求法院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且切实依照执行这一重要的国际公约。|||
律师答疑 是华律网为用户提供针对文章内容的专业解答服务。
通过华律27万律师大数据准确匹配,严选专业律师在线解答,实现从看问题>问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已根据您所浏览的文章为您自动匹配擅长该专业的律师,可直接咨询。
严选律师 快速响应 隐私保障 专业解答
快速提问99%用户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