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需要分享被投资方所累计的还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的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在对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进行清算或者转让时,依照相关的规定执行。投资方需要分享被投资方累计的还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的盈余公积所需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对企业改组活动的影响,在对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进行计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对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进行减除;
3、按照相关的规定,企业已对减值和跌价或者坏帐准备的资产进行提取,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所处置的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当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在进行清算或者对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进行转让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对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进行冲销并调增,对应纳税所得进行相应调减,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增加,转让人(或投资方)依照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所得的股息性质。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以及对损失的所得税进行处理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或者所得是指企业对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进行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大于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的,超过的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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