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名称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5)因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应提交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经合伙企业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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