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均可提出申请;2)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3)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4)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二、办理材料
设计方案应具备以下内容:1.编制单位加盖公章或专用报审章及注明总负责人、校对人员和审核人员等;2.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3.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4.工程设计概算;5.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6.若该文物保护单位已编制并公布了相关规划,应附上规划文件;7.设计方案文本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本编制深度参考》进行编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网址://zsbs.zs.gov.cn)注册开通企业账户,查阅事项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提交确认。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受理人员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退回申请,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接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到行政服务中心A52-A55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受理后,初审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向业务科室移交《材料移交表》及相关申请材料,由业务科室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完成后,业务科室将专家评审意见及申请材料移交复核人员进行资料复核,复核人员作出复核意见,复核通过后移交领导审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xx级文物保护单位xx建设控制地带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和《专家评审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审查人员继续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A区文广新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初审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向业务科室移交《材料移交表》及相关申请材料,由业务科室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完成后,业务科室将专家评审意见及申请材料移交复核人员进行资料复核,复核人员作出复核意见,复核通过后移交领导审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xx级文物保护单位xx建设控制地带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和《专家评审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审查人员继续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A区文广新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工程设计概算;
四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施工图;
二设计说明书;
三施工图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工程设计概算;
四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广东省古迹保护协会关于印发“六项审批事项方案审核程序前置的相关办事指南”的函》()
附件2附件2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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