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享受社保补贴的政策依据及对象
(一)政策依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96号);
2、重庆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就业再就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人社[2009]304号)。
4、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0〕181号)精神。
上述文件对社保补贴的对象、标准、期限和办理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有《就业失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包括持原国有、集体或事业单位失业职工、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实现灵活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保补贴。
二、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三、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并仍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可按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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