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近期更新2018.10.07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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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城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宜劳社发[2009]7号)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12个月及以上,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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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城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宜劳社发[2009]7号)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12个月及以上,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

2、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6个月不足12个月,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3、上述生育保险正常足额缴费不计算补缴时间,中断生育保险缴费记录的,从最后一次中断后开始正常足额缴费时起计算连续缴费时间。

如果按照您所说情况,若您的妻子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就不能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相关费用。

同时按照目前政策规定,单位的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暂时未纳入享受范围,省厅正在对男职工缴费后享受待遇问题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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