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原在外贸某公司工作,1998年该公司投资设立了仓储公司,李某随后被安排到该仓储公司工作。1999年,李某与该仓储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7月开始,该仓储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于是安排李某回家等待,待岗期间由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并发放基本生活费。2001年12月,李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时,忽然发现公司欠缴社会保险长达14个月,于是李某以仓储公司为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查发现,该仓储公司自2000年7月开始经营出现亏损,2000年10月开始欠缴全体职工社会保险费。因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其投资单位外贸某公司向有关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并于2001年10月办理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由于本案被诉人仓储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一方主体已消亡,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李某的申诉请求。
[提示]本案是劳动者在申请仲裁过程中申诉主体错误的一种典型情况。对于类似的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兼并、解散、撤销、歇业破产等,即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的《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做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解散、撤销、歇业或破产的,由其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或投资人为当事人。”因此本案中李某应以外贸某公司做为被诉人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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