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终止和诉讼中止的区别

近期更新2025.01.10 浏览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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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审理方式,审理案件是有一定期限的,而出现特殊的情形时,可以中止诉讼,那么诉讼终止和诉讼中止的区别?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诉讼终止和诉讼中止有什么区别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终止和诉讼中止的区别包括,产生的原因不同、裁定的效力不同等。

诉讼终止和诉讼中止的区别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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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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