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资料遗失能不能获得精神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摄像资料内容是否具有特定性,其通过一定载体播放,是否具有纪念价值,是否属于对你们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摄像资料的遗失致其永久性灭失,给你们造成了精神痛苦。
《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摄像资料内容满足以上特点时是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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