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卫生要求,项目毗邻无有毒有害场所或扩散性污染源并取得卫生学预评价报告;(2)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3)所申报的设备、工艺布局流程、各功能间布局达到申报项目的相应卫生要求;(4)各类卫生防护设施、卫生设备符合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5)空调系统、防噪声、防粉尘系统、油烟排放和通风排气系统、给排风系统的设计及所选用的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标准要求;(6)项目中所选用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及有关卫生防护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办理材料
黑色签字笔填写,信息填写清晰、完整、准确,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验原件收复印件
绘图清晰准确,不能随意涂改
绘图清晰准确,不能随意涂改
绘图清晰准确,不能随意涂改
布局图清晰准确,不能随意涂改
说明内容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的施工装修情况
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内容要与原件相符
绘图清晰准确,不能随意涂改(游泳场所需提供)
大型项目需提供,说明书内有卫生篇章,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存在的卫生问题及拟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大型项目需提供,评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
委托办理需提交原件
委托办理需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龙门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即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系统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龙门县西林路41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龙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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