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改内容

近期更新2018.10.22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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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现今社会属于社会主义国家,土地都是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那么,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内容修改后又有哪些变化?关于这个问题,很多人不是很明白,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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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改内容

修改决定编辑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本决定自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关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内容国务院有经过修改的,关于土地使用税等方面的内容。以上这些就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一步的要求,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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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海淀区纪鹏拆迁律师团律师,擅长土地纠纷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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