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区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10.22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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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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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获得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立项(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二)林地权属清晰并且已签订了有关的补偿协议。(三)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编制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以及伐区调查设计报告。(四)已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房地产和采矿项目可待省林业厅会审通过后再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五)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六)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二、办理材料

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

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

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

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

按表后面填表要求填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城管局官网(//www.szum.gov.cn/)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wsbs.sz.gov.cn/shenzhen/home个人事项--部门服务--市城管局)提出申请。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需求明确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需求不明确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结果自提交申请材料2日内在网上进行公布;

3.制作

受理后,市城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不许可)决定(因本事项有特殊程序,办理时限将相应延长),申请人凭借受理回执可通过电话或网上查询办理进度。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办理窗口领取书面文件;或在网上凭受理回执直接下载、打印盖公章的文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需提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材料目录中所有需要提供的材料,表格可在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市城管局网站上免费下载,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需求明确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需求不明确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一次性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3.制作

受理后,市城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不许可)决定,申请人凭借受理回执可通过电话或网上查询办理进度。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办理窗口领取书面文件。市城管局作出许可决定的,申请人还需要继续向省林业厅申请办理,将所有材料送至省林业厅。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深圳湾体育中心东南侧独栋楼房)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无?无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1999年)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1999年)

全部条款。见该办法。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

全部条款。见该办法。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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