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法院可以下文改变专属管辖吗

近期更新2025.01.03 浏览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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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是有管辖权规定的,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有很多的管辖规定,如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专属管辖等,那么省高级法院可以下文改变专属管辖吗?下面由华律网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省高级法院可不可以下文改变专属管辖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管辖是属于法定的管辖权,而高级人民法院是不能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改专属管辖的。

省高级法院可以下文改变专属管辖吗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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