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栏港区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11.05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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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华律网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二、办理材料

原件,由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署。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加盖投资者公章,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

原件,全体合伙人签署。

原件,全体合伙人签署。

原件,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

收复印件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全体合伙人签署。

原件,全体合伙人签署。

原件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时,代理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时,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珠海市工商局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2、对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即时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提交纸质文件,对纸质文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1-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营业执照》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窗口办理流程

1、登记机关应接收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规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2、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材料核对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口头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3、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营业执照》,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高栏港区高栏港大道号新源大厦四楼

五、办理时限

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栏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第八届76次修订)()

第七条商事登记机关依申请办理商事主体下列事项:

(一)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登记;

(二)股权出质登记;

(三)备案;

(四)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

(五)迁移登记;

(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八届七次通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55号修订)()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55号修订)()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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