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上海市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遵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相关规范和地方实施细则。具体来看:
变更登记要求:如果人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企业必须在收到法律文书或处理决定后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收到协助执行文书后,登记机关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的名称。
异常经营名录:若企业逾期未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则会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直到完成变更登记后才能被移出。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制定具体的登记管理规范。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上级制定的规范进行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
实施日期:最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自二零二三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改革目标: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提升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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