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或者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因经济困难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自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的同时予以告知;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告知;
(3)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自案件审查完毕之日起三日内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4)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告知。
告知笔录和告知书应当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并归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自诉人所涉案件的案卷。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申请法律援助所需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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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法定形式
(一)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可以向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调查,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协助,不得收取费用。(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前款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三)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1、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非诉讼事务处理机构受理范围的;2、申请相对人不明确的;3、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四)申请人可以撤回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但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审查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提出办理意见,提交主任决定。
通过审查,提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初步意见,报主任决定。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或者函请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查证
查实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审查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并送达。
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给予援助的,指派律师办理;不予援助的,告知其收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州司法局提出异议申请。
1、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也可以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办理,还可从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中选择承办人员;2、向承办人员出具指派援助人员通知书、“法律援助公函”和办案介绍信;3、进行案件登记;
受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所与受派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承办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
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司法局公共法律中心(兴义市桔丰路10号,国安局往下200米)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法律法援中心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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