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连续履行缴费义务,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享受本办法的生育保险待遇;
(三)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按照本办法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能参保的,其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解决。
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需足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其参保职工自恢复缴费之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参保职工发生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和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范围确定;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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