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答辩可以使用哪些证据

近期更新2025.01.16 浏览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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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的商标如果三年内无正当的理由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商标,而商标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向商标权人送达申请书副本,那么商标撤三答辩可以使用哪些证据?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商标撤三答辩可以使用哪些证据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不使用三年被撤销的,商标权人可以提供的证据主要是使用有正常使用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等证据。

商标撤三答辩可以使用哪些证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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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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