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需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单位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b)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c)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d)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申请条件依据:《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修订)第2、3、6、7、8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修订)第7、10、11、19、22条;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纸质审查——现场踏勘——形式审查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天津市红桥区育苗路4号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红桥区审批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修订)第4条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qqzwfw.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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