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指定管辖法院认可吗

近期更新2025.01.28 浏览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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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是有管辖权规定的,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时候有管辖权的规定,而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有管辖权的规定,那么公安机关的指定管辖法院认可吗?下面由华律网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公安机关的指定管辖法院认可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的指定管辖只适用于侦查阶段,而案件已经移送到法院的,公安机关没有权认定法院管辖案件。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公安机关的指定管辖法院认可吗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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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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