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务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应当变更其诉讼请求
当债务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宣告破产时,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应当进行相应的变更。具体来说,债权人应当将原来的要求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债权的请求。这一变更是因为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个别清偿已经不可能,因此需要通过破产程序来处理债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除非债权人在一审中已经变更了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这表明,虽然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继续追求其债权,但必须调整其诉讼策略,以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此外,证据也显示,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主要享有债权申报的权利。这意味着债权人需要在破产程序中向管理人申报其债权,而不是直接从债务人那里获得偿还。
因此,当债务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宣告破产时,债权人确实应当变更其诉讼请求,以适应破产法的规定并有效地在破产程序中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变更通常涉及将诉讼请求从要求偿还特定债务转变为确认债权的请求,以便在破产分配中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债权的申报和清偿。
律师答疑 是华律网为用户提供针对文章内容的专业解答服务。
通过华律27万律师大数据准确匹配,严选专业律师在线解答,实现从看问题>问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已根据您所浏览的文章为您自动匹配擅长该专业的律师,可直接咨询。
严选律师 快速响应 隐私保障 专业解答
快速提问99%用户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