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七)支付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的;
(八)支付自住住房维修(装修)费用的;
(九)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十)职工下岗、失业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二)遇到意外灾难等突发事件(如车祸、火灾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大疾病且医疗费用支出巨大的;
(十四)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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