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意见》,凡南昌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前已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都要参加。
职工医保按什么比例交
在《意见》中,对南昌市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进行了统一。其中规定,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在职参保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2%缴纳。如果参保个人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南昌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参保人员的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也可按照5%的比例单建统筹的职工医疗保险的费用。参加单建统筹的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划入个人账户,只享受门诊特殊病统筹及住院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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