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生育津贴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规定的产假期限,按照本人生育时的缴费基数全额计发。
具体标准如下:
1、正常分娩按3个月计发。难产的增发0.5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发0.5个月。
2、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3、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第1项规定标准计发。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治疗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施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申报条件
材料明细申报条件:
1、参加生养基金统筹的企业;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
以上条件同时具备。
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
3、生育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宁波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一式两份);
5、宁波市统一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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