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均在有效的校验期内。
二、办理材料
原件。
原件各1份,校验通过后,加盖“校验合格”专用章。
1.委托书收原件;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原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一份。
原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一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办事大厅或广东省**办事大厅深圳分厅(//www.gdbs.gov.cn/portal/zwgk/home.do或//wsbs.sz.gov.cn/shenzhen/open/index),首次登陆需注册账号,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书面审查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书面审查合格后由实施机关派出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如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并向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办理结果
由决定人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行政审批决定。决定“不通过”的,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通过”的,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到行政服务大厅领取《放射诊疗许可证》。
1)证书制作: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应于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审批证件,盖好公章。
2)证书送达:行政审批证件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送达。
3)领取要求: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审查方式采用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书面审查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书面审查合格后由实施机关派出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如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并向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办理结果
由决定人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行政审批决定。决定“不通过”的,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通过”的,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到行政服务大厅领取证件。
1)证书制作: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应于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审批证件,盖好公章。
2)证书送达:行政审批证件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送达。
3)领取要求: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110号
五、办理时限
2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宝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1999年)
第八条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1995年)
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1995年)
广东省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序号第101号序号:101项,类别: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级事项名称:放射诊疗许可,处理决定:委托广州、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1999年)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日起施行,修正)()
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二)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五)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校验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管理部门提出评价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校验;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文章来源:广东省**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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