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相关登记窗口申领表格(表格也可通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tjaic.gov.cn直接下载)——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相关登记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相关登记证书;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理由。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1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主席令第50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动产抵押登记办法》(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bhxqzwfw.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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