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有哪些
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1、如果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那么可以暂时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判决后,已经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够偿还债务的;
3、在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其他的情况,不属于有能力还款却拒绝履行责任的情况;
5、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果是符合不应纳入失信名单的人,被误纳入了名单,可以提出解除的申请,法院核实之后,会撤销失信信息。

应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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