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人需承担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吗
1、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第53条分两层理解,一是因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承担;二是因退伙后原因发生的债务不用承担。
3、假设是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吧,其连带责任是意思是指:债权人可以跟任意一个合伙人主张权利,包括这个退伙的。
4、如果其中一合伙人清偿了债务,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如果是特殊的普通合伙,则要看该债务的产生原因,是否因某一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是,则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是则所有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对退伙人来说,同时适用53条和57条。
通过本文的内容介绍大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在实际中如果出现了这个问题就要按照相关的情况进行分析。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就要依法进行处理,才能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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