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治离婚律师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10套房产是陈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刘小姐不能分割。而陈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9套房产用于出租,所得的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刘小姐要求分割婚后8年来的租金收入于法有据,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陈先生将其中的一至二套出售,所得的收入应是其婚前财产的转化形态,不是婚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益,这个收入就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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