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2.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3.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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