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今年5月份,李某将自己购买1年的松花江面包车以3万元转让给朋友吴某。吴某付给李某2万元,开走了汽车,余下的1万元承诺办好机动车转让手续后再付。岂料,7月中旬,吴某因交通违章将人撞伤,花费1万元,保险公司只垫付了赔偿的一半。吴某想与李某共同担负余下的治疗费,李某以车辆已转让拒绝。双方发生争执,李某需要一起承担赔偿责任吗?
司法解答
怀柔区怀北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解答,依照今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吴某因交通违章将人撞伤,属于责任方,本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已将车辆转让给吴某,虽然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但根据“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李某不需要与吴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郑*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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